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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房屋地址重大误解,买卖合同能撤销吗?

更新时间:2011-07-18
 

【案例简介】

2009年5月,沈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通知书》和《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买方)》,委托中介向苏州市金阊区某小区12幢304室业主发出购房要约。经过中介公司的介绍,该物业业主温女士与沈先生达成买卖的一致意见。2009年8月,中介和买卖双方共同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记载买卖的房屋坐落于苏州市金阊区某小区12幢304室。在沈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中介将买卖双方交易过户的资料提交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却在受理后被告知该房屋因辖区调整,变更了管辖区域,现属虎丘区(高新区),故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沈先生考虑到购买该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6岁的女儿能顺利进入金阊区的某实验中心小学,因此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由此买卖双方发生争议直至涉诉。

【律师说法】

房屋是与人生活不可分离的生活资料,当事人以房屋作为标的物买卖时,房屋的性质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房屋所处的区域对当事人的工作和性质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涉及学区房关系到孩子户口问题的时候),是当事人选择房屋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本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将事实上已变更为虎丘区(高新区)的房屋误认为处于金阊区,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将给沈先生构成多方面的隐性损失,甚至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对此法律上应作重大误解处理,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沈先生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其与温女士签订的合同。

苏州房产律师在此提醒房屋买卖双方,行使合同的撤销权是有严格条件的,主张撤销合同的一方要负举证责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一般比较倾向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不会轻易确认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此,二手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尽量调查了解房屋各方面的信息和状况,以免发生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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