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朱先生向江先生借款80万元,并将其拥有产权的坐落于苏州沧浪区的一间房屋抵押给江先生,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1月,朱先生以物抵债将该栋房屋转让给江先生以偿还其中50万元借款,江先生因此出具了还借款50万元的收据,并到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不久江先生顺利领取了《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入住。后来江先生要求朱先生协助办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朱先生则要求江先生再支付30万元,即要求江先生免除其剩余的30万元债务。
【律师说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随着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据苏州房产律师了解,目前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过户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只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上海即如此);有的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江苏、广东即如此)。但是不管如何,根据土地和房屋一体不分离的原则,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随着房屋的转让一起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因此,江先生要求朱先生协助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应得到支持,至于朱先生提出的江先生再向其支付房款30万元,因为证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
相关文章: 房屋地址重大误解,买卖合同能撤销吗? 买卖双方明知房屋是违章建筑,合同还有效吗? 与非房屋产权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是由上海房产律师网(www.house64.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ouse64.net/articledetail.asp?id=435),上海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房地产律师资讯网-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中心 ● 电话号码:136 7176 2273 ● 传真号码:021-52564588-8606 ● 电子邮箱:house64@sohu.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1-6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