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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与非房屋产权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1-07-14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冯先生打算购买苏州相门的一套二手房用于结婚,获悉柳先生刚好有房要出售,遂于柳先生的儿子小柳取得联系并实地看房。冯先生对房子的户型、朝向、价格等都比较满意,于是同小柳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急于购房,冯先生并没有要求小柳出具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后小柳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冯先生将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柳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柳先生辩称其没有出售房屋的想法,小柳的私自出售行为未经得柳先生本人的同意。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柳并未取得柳先生的授权,其与冯先生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签订合同后,柳先生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并未对合同进行追认,此时合同就未产生效力,对柳先生也就没有拘束力。所以冯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由此给冯先生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小柳主张。苏州房产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签约时一定要同产权人本人进行签约,如果是同代理人签约最好要求其提供公证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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