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07年2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三将面积为25余平方米的两间违章搭建简屋,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四,李四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迁入该简屋内居住。第二年,该简屋所在地的土地被征用,动迁部门对动迁居民做了安置,由于李四居住的是两间违章建筑,根据国家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该房屋被有关部门拆除后,无法享受产权交换或支付作价款的补偿方案。因此李四不仅未能分得安置新房,反而连两年前的15万元的购房款都无法得到补偿,动迁部门仅对其酌情补偿1万元。于是李四诉至法院,主张张三返还购房款15万元。
【律师说法】
张三明知出卖的两间简屋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继而将违章建筑卖给李四,从而使李四遭受损失,由于这一合同的标的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一合同为无效合同。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李四要求张三返还购房款的请求应予得到支持,同时李四在购买房屋时,未查清房屋性质、产权情况,草率与张三签订合同,故李四对发生的损失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苏州房产律师因此提醒:违章建筑的买卖,法律是不会保护的,而且涉及拆迁也得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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