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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江律师:“限贷令”下置业,法律风险防范(三)

更新时间:2011-08-30
 

案例三:银行放贷未如期,居间佣金能拒付吗?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程小姐通过中介公司与糜先生成交了一套房屋,并约定在业主程小姐收到糜先生的银行放款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2011年1月2日,双方签定了买卖合同,并完成了后续的交易,同年2月28日,程小姐收到糜先生贷款银行的放款。按与中介公司的约定,程小姐应于银行放款日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但程小姐以实际收到银行放款比中介向其许诺的放款时间晚了约30天,而造成其另一套房屋延迟支付其上家房款而被没收了定金为由,不付中介公司佣金。

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小姐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以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程小姐随即反诉,称因中介公司许诺的银行放款时间不实,导致其在另一套房屋买卖中违约,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赔偿其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中介方并无过错,支持了中介方的佣金之诉,驳回了程小姐的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

按照《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程小姐正是依据该规定向法院主张反诉请求的。

那么本案的真意焦点就在于,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了吗?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了吗?

实践中,影响银行抵押贷款成功到银行实际放款的条件或时间的因素诸多。本案中,中介公司只是向客户推荐了贷款银行,并向客户介绍贷款流程的大概时间节点,借贷关系的主体是买房者和银行。居间人并未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亦并无过错。

反过来,若居间人承诺或者担保客户收到贷款的具体时间,而客户依据居间人的承诺作出相应判断并最终导致经济损失的,居间人则应当承担客户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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