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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承担定金罚则,就能否免除履行合同义务吗?

更新时间:2011-07-23
 

【案例简介】

2006年9月,卖方甲与买方乙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甲将其位于苏州市东大街的一处房产出售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前签订合同后,如乙擅自终止合同,则其交付的定金由甲没收,不予退还;若甲单方面终止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乙。”合同签订后,乙向甲交付了2万元定金,此后双方开始着手办理过户事宜。但由于周围房价持续上涨,甲认为合同房价低了,对办理交易过户便一拖再拖。直至2007年4月,在中介和乙的再三催促之下,甲明确提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给乙而不再履行合同,但乙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苏州房产律师就此认为,甲因为当家上涨而反悔、擅自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合同义务,虽然甲提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但乙不同意,甲就不能单方面以承担定金责任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合同履行期未到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而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外,一般应当按守约方的要求,依合同约定判令违约方继续履行,而不能支持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或定金责任来代替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但全面履行原则是指“按约定”全面履行,如果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替代履行合同义务的,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有效,允许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定金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另外,《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后,苏州房产律师提醒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可以以承担定金责任代替继续履行的,放弃定金可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不能以放弃定金代替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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