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产登记是指由国家统一的行政机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权利人提出相关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提交的权利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之后作出的登记行为。
由于我国的房产登记是行政行为,房产登记错误的纠正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往往被认为应当选择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大量的房产登记错误并非房产登记部门违法登记,而是据以登记的民事行为有瑕疵导致,法院不能贸然认定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中止本案审理,建议当事人先进行民事诉讼。而在涉及房产的民事诉讼中,如当事人对作为证据的房产证提出异议,基于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法院往往会中止民事诉讼,建议当事人先进行行政诉讼。造成这种浩繁复杂的诉讼模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因为将本属民事行为的物权登记定性为行政行为。
律师认为,最佳的途径就是引导当事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再依据民事判决,到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因此,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民事判决进行变更登记,而没有必要通过民事、行政两轮诉讼达到变更房产登记的效果。
来源:房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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