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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房屋购买权已转让 房价上涨岂能反悔

更新时间:2010-12-09
 

        【案情简介】

        2003年,任女士所居住的地段拆迁,按政策规定,她可以以优惠价购两套房屋。但是当时她手头现金不多,所以就将一套房屋的购买权转让给了多年的老同事刘女士,而刘女士也向任女士支付了5万元的转让款。由于两人平时关系非常好,所以没有写书面材料。之后,刘女士以任女士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并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

        2006年,刘女士拿到了房屋,并装修入住,但该房屋的产权仍在任女士名下。之后,刘女士多次催促任女士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开始任女士还以忙来推脱,后来她说现在房屋已涨了不知道几倍了,要求刘女士再支付8万元后,才同意配合过户。无奈之下,刘女士将任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任女士配合完成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庭审中,刘女士提供了支付房款等相关凭证。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现涉案房屋的产权虽然登记在任女士名下,但因为该房屋是任女士拆迁以优惠价购买的房屋,任女士有权自行购买,也有权转让给他人以优惠价购房,但这些都必须以任女士名义办手续。

        又,虽然当时任女士与刘女士关于房屋购买权转让没有书面协议,但是事实上任女士早已收到5万元的转让款,且该房屋所有的购房款、税费等均系刘女士支付;而长期以来该房屋也由刘女士实际居住使用。所以刘女士要求任女士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属合理。现刘女士要求任女士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本案法院判决任女士配合刘女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房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