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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涉及到的四类公证

更新时间:2012-02-29
 

一、委托公证。主要是指出卖人或购房人无法亲自办理签订合同、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他人或房产中介公司办理,由于手写的授权书一般无法确认真实性,房地产交易中心通常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才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办理这类公证,应当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而公证费则因委托内容的不同而分为人民币300-500元不等。同时,上海房地产律师提醒委托人对授权的范围和内容需要谨慎把握,以免被受托人利用,危害交易安全。

二、买卖合同公证。这类公证主要适用于房屋买卖当中一方当事人为境外人士的情况。根据上海现行规定,一方或双方为境外人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方可生效,所以公证是涉外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必须履行这一法定手续。根据上海公证机关的收费标准,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公证费为总价的0.3%+100元;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公证费为总价的0.25%+350元。

三、贷款合同公证。此类公证也是适用于境外人士,境外人士在上海购房如需贷款则其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只有经过公证后的贷款合同,房地产交易中心才会受理并办理他项权力证明。贷款公证费为贷款额的0.3%+100元。

四、赠与公证。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还有一种方式即赠与,原房屋产权人自愿将房屋赠与他人,并要求对房屋产权人进行转移登记。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必须履行的手续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证明产权人系自愿将产权赠与他人,房屋产权不存在纠纷等情况。赠与公证的费用相对较高,为房屋评估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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