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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租赁

【物业管理问答二】

更新时间:2011-01-01
 

【当事人咨询问题一】住房经过法院的析产判决,明确各人的份额,是否可以办理各自的产证?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成套住房是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时,根据法院的判决记载各人的份额,因此不能办理各自的房产证,只能办一张房地产权证。


【当事人咨询问题二】房地产权证上如何增加配偶名字?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配偶双方可以持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书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当事人咨询问题三】共同共有房地产权利人转为按份共有可以吗?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共有人可以持协议书、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区或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房地产共同共有关系,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公有,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当事人咨询问题四】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六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当事人咨询问题五】同住人能否作为安置房的产权人?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由家庭内部协商一致确定产权人,也可以作为共有产权人。


【当事人咨询问题六】购买二手房,维修资金如何交纳/交割?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住宅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咨询问题七】对于小区地面不固定车位的停车收费有无规定?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情况可向区物价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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