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问题一】如何办理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当事人咨询问题二】如何办理配偶之间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变更登记?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配偶双方: (一)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二)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三)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当事人咨询问题三】哪些情况下必须进行公证?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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