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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租赁

【权籍管理问答一】

更新时间:2011-01-01
 

【当事人咨询问题一】如何办理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当事人咨询问题二】如何办理配偶之间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变更登记?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配偶双方:
(一)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二)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三)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当事人咨询问题三】哪些情况下必须进行公证?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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