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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

“空房子”吞下两年物业费 业主称“惯例”霸道

更新时间:2010-08-27
 

来源:武汉晚报

  买的新房,两年未入住,但物业公司要求现在入住的业主补齐2年物业费,昨天,江夏区的戴女士致电本报,感到钱缴得有些冤枉。

  戴女士介绍,2007年,她购买了江夏区富丽苑一套商品房,当年底,该小区如约竣工交房。因戴女士在外地工作,在通知交房后,她并没有及时回来办理拿钥匙的手续。

  本月13日,戴女士到物业拿房屋钥匙。工作人员要她先签物业服务协议,并告知物业费要从开发商定的交房日期计算,从2008年1月始。没住房屋,却要缴2年服务费,戴女士感到有些不平。但对方称,这是惯例。

  记者昨从武汉市物价部门了解到,按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有入住的空置房,是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因市民对空置房缴物业费有异议,目前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仍在人大审议中,还尚未通过。新条例对此争议给出“解决办法”:“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实际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数额50%至70%的比例,通过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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