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网
 
信息检索
关键字:
栏 目:
热点关注
• 杨维江律师在《经济日报》谈:企业经..
• 杨维江律师在《新闻晨报》谈“上海逾..
• 【杨维江律师随笔】数数国产律政电影..
• 【杨维江律师随笔】律师函的作用不应..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买房子碰到三个“建筑面积”,你搞清..
• “大产证”“小产证”到底是啥玩意儿..
 
商业地产

物业公司能把物业管理用房出租吗

更新时间:2010-08-25
 

案例:老李最近有点烦。自从今年三月份业主委员会改选把老李选为业委会主任以后,老李就没少为业主的事忙活。可最近小区物业公司将原来物业公司使用的部分房间出租给了一家咨询公司办公,听说还向这家公司收取了房租。这下好多业主给老李提意见了,业主说物业公司不能将房间出租给别人,业委会应当出面管管。可物业公司却说物业管理用房本来就是给物业公司用的,现在把多出来的几间出租给别人,与业主没有关系。

上海房地产律师评析:物业公司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老李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相关文章:
《物权法》视野下的3则“物业纠纷”
私家车,停哪里?停车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专家律师:劣质物业管理将导致房子贬值

——此文是由上海房产律师网 (www.house64.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ouse64.net/articledetail.asp?id=15),上海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中心
● 电话号码:136 7176 2273
● 传真号码:021-52564588-8606
● 电子邮箱:house64@sohu.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1-6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