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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务专题】阴阳合同做低房价能规避税费吗?

更新时间:2011-07-12
 

 

【案情简介】

贾某2007年底在苏州平江路买了套房屋,2009年5月欲将房屋转卖出去。贾某和姜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270万的价格转让给姜某,首付款60万元,支付首付款后的3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为了少缴税费,贾某和姜某私下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网签价格为200万元,其余的合同条款不变,70万元由姜某在私下里用现金支付给贾某。随后,姜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贾某支付了60万元首付款,贾某也早早的将房屋过户给了姜某。但当贾某向姜某索要剩余的210万元的时候,姜某以网签的价格就是200万元为由,只同意支付140万元。

【律师说法】

办案双方当事人以阴阳合同通过做低房价的方式规避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先的合同约定的270万元的交易价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仍应该价格履行合同。在逃税行为中,最常见的就是采取像本案中阴阳合同的方式,如果买方毁约坚持以低价合同为据,差价就是不予给付,此时就将产生纠纷。苏州房产律师提醒买卖双方,采取阴阳合同少缴税费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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