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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地役权”

更新时间:2011-06-30
 

  最近常有当事人来电话或电邮咨询上海房产律师有关“地役权”的问题,尤其以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为多,上海房地产律师专门就此做如下解读:

  所谓“地役权”,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参考】

  甲乙两公司相邻。甲公司原有一个东门,为了让员工上下班进出方便,想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使用费,乙公司允许甲公司的员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公司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利用期限为10年。双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在上述案例中,假设办理了地役权登记后,乙公司转让给了丙公司,由于地役权合同已经登记,丙公司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地役权合同,丙公司须继续履行原地役权合同。因此,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应签订“地役权”转让合同,并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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