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是开发商的命脉,因此很多开发企业在银根收缩的今天,为了让楼盘工程正常进展,一般会通过所谓的“内部认购”融资,认购人支付了大量现金获得了优先认购权,并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
这种变相的销售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法的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之一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是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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