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网
 
信息检索
关键字:
栏 目:
热点关注
• 杨维江律师在《经济日报》谈:企业经..
• 杨维江律师在《新闻晨报》谈“上海逾..
• 【杨维江律师随笔】数数国产律政电影..
• 【杨维江律师随笔】律师函的作用不应..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解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核心..
• 买房子碰到三个“建筑面积”,你搞清..
• “大产证”“小产证”到底是啥玩意儿..
 
买卖租赁

【商品房销售专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开发商与认购人所签的买卖合同没有备案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1-0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性质属于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使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请求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登记并非请求权成立、生效的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便得以成立,请求权也随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生效,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果因为未进行预售合同登记,从而使合同不能成立,预购人就无法依据合同向预售人请求实际履行或者请求违约责任,这样对预购人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只要购房者和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内同是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就是依法成立生效的,不管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都不能以该合同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主张预售合同无效。

 

 

——此文由上海房产律师网http://www.house64.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house64.net/articledetail.asp?id=366),上海房产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房地产律师资讯网-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不动产法律事务中心
● 电话号码:136 7176 2273
● 传真号码:021-52564588-8606
● 电子邮箱:house64@163.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B区601-6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