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长沙晚报
来电显示:2005年我买了一套30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0万元,产权登记在我名下。我2006年结婚,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财产约定,而且房贷一直都是我在用薪水还。最近我们正在闹离婚,老婆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她应享有一半份额,我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吗? ——陈先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根据《婚姻法》,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屋的升值部分基于这一理由也应当属于丈夫个人所有。
但是,如果陈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陈先生还是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数额中的一半,并对相应的房屋升值部分(共同贷款数额所占的房屋升值部分)进行分割。记者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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