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7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同时,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同时规定,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底,全国共上报闲置土地宗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官方数据亦显示,通过例行督察,2011年国土资源部共收回闲置土地2393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1600公顷。 (据中新社电)
●释疑 “政府原因”如何界定?
办法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包括: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此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也将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长期以来,闲置土地追究处罚时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因政府原因”所占比重过大。年度公布的闲置土地案例,“因政府原因”的无论宗数还是面积,都大大超过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2009年度全国闲置的700多宗、面积3000多公顷土地中,“政府原因”所占宗数为企业原因的5倍,面积为企业原因的2倍。按现有规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原则上不予追究。但“政府原因”表述空泛饱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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