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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答】

更新时间:2011-01-01
 

【当事人咨询问题一】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质量保修和年限有什么规定?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新建商品住宅自签约交付使用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其保修期限如下:
1、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
3、门、窗安装密闭,不出现翘裂,为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不脱落,为2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当事人咨询问题二】非居住房竣工后由什么单位进行验收?是否出具入住许可证?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非居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无需出具入住许可证。


【当事人咨询问题三】商品住宅竣工后由什么单位组织交付使用审核?审核项目主要有哪些?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由哪个单位核发?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商品住宅竣工(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须申请住宅交付使用入户许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
审核项目主要有以下内容:
(1)住宅小区生活用水、用电、燃气、雨污水排放的配套建设。
(2)住宅用户的电话通信、宽带数据传输端口、有线电视的配套建设。
(3)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畅通及周边场地的清洁平整、与施工现场的隔离情况。
(4)住宅小区内的空调外机基座、路灯、停车库、环卫设施、配套绿化建设。
(5)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或落实情况。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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