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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租赁

【权籍管理问答二】

更新时间:2011-01-01
 

【当事人咨询问题一】如何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及交房后的转移登记?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目的是为满足当事人保全房地产登记顺位的需求,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一房多售”不规范行为出现。预购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预告登记的预购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原件);
(四)《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五)房屋交接书(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二份)(原件)。


【当事人咨询问题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否办理抵押登记?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上建有房屋的,在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后,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当事人咨询问题三】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如会所)如何登记发证?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会所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地产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发放房地产权证。


【当事人咨询问题四】车位买卖协议是否需要登记?车位是否也发产权证?

【上海房地产律师解答】地下车位不单独发证。其中:一并购买的,有关地下车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应在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购买商品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再购买地下车位的,则应由登记部门在原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加注地下车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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