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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申购经济适用房,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1-07-31
 

【案例简介】

2010年11月,秦先生与其好友段先生协商,以段先生的名义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秦先生支付首付,余款以段先生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房屋于2011年2月取得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登记在段先生名下,段先生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房屋交付后,秦先生一家居住在该房内。2011年5月,秦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段先生起诉了秦先生,诉称其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上诉经济适用房,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就一直让秦先生居住,现段先生要求秦先生腾退房屋。秦先生辩称诉争房屋是其委托段先生代为购买,段先生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支付任何费用,购房首付款、银行月供、房屋入住手续、装修费及所有的物业费均系秦先生支付并居住至今,秦先生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

【律师说法】

本案中涉及借用他人的名义申购经济适用房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出现,会使原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人购买到经济适用房,而原本应享有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却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适用房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在本案例中,秦先生并不能取得上述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段先生作为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要求秦先生腾退房屋,应当予以支持。

苏州房产律师在此提醒,经济适用房因其特殊的公益性,政府对申购条件做了严格限定,但是实践中很多不具有申购资格的人买了经济适用房,就像本案中的秦先生一样,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利益,国家正加大对这类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发现不符合条申购件的及时收回经济适用房,并在一定年限内不再有资格申购经济适用房,以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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