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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租赁

预告登记:避免“一房二卖”的法律工具

更新时间:2011-06-29
 

 买房子,最怕卖家“一房二卖”。有的购房者买了期房,到了交房日,却得知房地产公司已将房屋抵押。有的购房者要买二手房,却遭遇卖家频频毁约,苦不堪言。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登记引进了“预告登记”的新环节。“预告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特殊形式,经“预告登记”后,购房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换句话说,购房者可以利用“预告登记”这一工具,避免卖家“一房二卖”。
 
 【真实案例】
 
 2010年3月,顾先生在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期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于2010年底交房。为了保证顾先生在房屋建成后获得房屋的产权,顾先生和房地产公司应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然后,顾先生向银行借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并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此时顾先生和银行应当共同申请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登记,经抵押登记后,银行才会将购房款支付到房地产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如果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公司不配合顾先生办理“预告登记”,顾先生可根据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经“预告登记”后,未经顾先生同意,房地产公司无法将这套期房再预售给他人或抵押。

 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假设顾先生欲从朱女士手中买下一套二手房。在双方没有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如果顾先生担心对方违约,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未经顾先生同意,朱女士无法将房屋再转卖。(注:据上海房产律师了解,在上海房地产登记的实际操作中,“预告登记”仅针对于预售商品房,存量房即二手房尚不能办理;上海目前的二手房买卖合同都是进行网签的,一旦网签,房地产交易中心就有关于该房地产正在办理买卖手续的记录备案,针对一个房地产的第二份买卖合同就无法纳入交易系统,所以网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其实质起到了“预告登记”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是有期限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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