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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

涉外房屋买卖须知

更新时间:2010-09-04
 

  关于涉外房屋的购买对象:

  根据《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可以用侨汇在中国国内购买和建设住宅。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均可用侨汇购建住宅;原籍在农村,在城镇没有亲友的华侨,原则上在农村购建住宅,如要求在城镇购建住宅,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有关规定,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中国国内购买商品房时只能购买用外汇支付的外销商品房。对于台湾同胞,有些地区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台湾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购买内销商品房。 境外人士在国内购建的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可以在国内私有房屋市场上出售、交换,也可以继承和赠送,但必须到房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涉外商品房涉及的主要问题:

  (1)关于商品房共有人产权分割问题。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或多套房屋时,一定要在《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每一个共有人占商品房建筑面积比例,以便商品房产权分割和申办房地产权属证件。

  (2)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的中文名字问题。在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时,如果外国企业、外国公民的证件、文书是外国文字书写的,应同时附交经公证和认证的中文译本。这样每一个外国企业、外国公民都有其对应的中文名字。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买方一栏应填写中文名字。

  (3)证明个人身份问题。个人购房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公证书应同时公证其个人身份证件,否则市房地局无法确认其身份。比如华侨,只公证其护照,而没有公证其长期居留证,就不好确认其华侨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