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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凶宅”有违公序良俗,引发二手房买卖纠纷

更新时间:2010-12-16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6日,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称双方曾于2008年10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房产一套,年底付清房款,但截止2008年11月李某陆续支付100万元取得房屋钥匙后就一直拒绝付清房款,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李某收到诉状后大呼冤枉,原来就在李某拿到房屋钥匙后,才得知该所房子里曾发生自杀事件,自己岂能花230万元买个“凶宅”!李某表示不仅不会付清余款,还要要求退房。一起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顿时复杂起来。张某也承认自己的房子“有问题”,双方曾商量过退房,但因一时难以筹集资金而搁置,后来又曾试过让李某再把房屋转让出去,但经多次联系房屋中介和买主,均因房子里出过事而无人问津。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在2009年底之前相互返还100万元房款及房屋。

    【律师说法】             

        买了“凶宅”因心生忌讳而要求退房,是正当理由还是迷信?

        律师认为,虽然房子里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是法定的买卖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但根据我国传统风俗及公序良俗,一般人对这样的房子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或忌讳心理,不仅大大影响到房屋价格,甚至根本不会被买房人考虑购买,张某在卖房之初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情况致使李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违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