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宝网
【回顾案例】
2009年12月,王女士购买浦东新区一套二手房。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卖售人李先生承诺该房屋内的户口于4月底之前迁出,若逾期未能迁出,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补偿。王女士觉得在合同中如此约定很保险。2010年3月30日,王女士与卖售人李先生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并付清全部房款。同年5月初,王女士准备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该房屋,却被告知李先生的户口仍在。之后,李先生也不配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无奈之下,2010年6月1日,王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将李先生的户口迁出、承担违约金并要求该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案情】
一、我国目前司法与行政均由立法机关依法产生,各司其职,分别对立法机关负责。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前没有隶属关系。买受人王女士只能主张人民法院按约判决卖售人李先生承担赔偿,支付违约金,但要求将李先生户口迁出的诉讼申请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二、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简称“交易中心”)对不动产登记转移前该房屋内的户口迁出有进行审查的义务。所以,买受人王女士无权将户口问题归咎于该房屋所属交易中心。
【专家支招】
第一、事前审查。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应去该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看该房屋内的户口情况。这样可以及时明确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户口。
第二、合同中约定卖售人户口迁出的时间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约定卖售人户口迁出的条款,建议最佳时间在交易过户当日,通常约定最晚迁出户口的时间 “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20日内”。其次,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明确为:逾期一日需支付多少违约金。 第三、预留尾款。如该房屋内有户口,建议买受人应预留一部分尾款作为保证金,待卖售人迁出原有户口后,再向其支付该笔款项。
第四、买受人以迁入户口为目的而买房,明确约定责任。为了能让子女进入名牌学校读书,许多父母会购买该学校就读范围内的房屋。对于这类买房者,建议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购买该房屋是以迁入户口,方便子女就读某某学校为目的,若届时卖售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迁出户口,造成买受人未能达到此目的,则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卖售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卖售人表示待其另购房屋或者其他事由等需超出正常交易期限后才能迁出户口,此时,买受人购房需要谨慎考虑。这种情况建议增加相应的违约金数额或者另选择购置其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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