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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

杨维江律师关于外商在中国购房问题的笔记

更新时间:2012-12-31
 

一、境外机构:
(一)必须以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才能在境内购房,
(二)只能购买商铺、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类用房,不能购买住宅。

二、境外个人:
(一)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只能买住宅,不能购买商办用房。

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其住房需求可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

“自用、自住原则按以下政策把握:凡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见《六部门有关负责人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答记者问》)

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只要是外资购房都必须进行书面承诺,承诺所购房产属于自住或者自用。

实践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购房,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一、本人《承诺书》,承诺其购买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则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三、用人单位或者学校出具的该境外人士已经在境内工作或者学习满一年的证明。

【港澳台同胞没有一年之限!】

考虑到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允许其在境内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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