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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房产

杨维江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2-06-13
 

案例一:婚后父母给买房子,登记给谁就是谁的吗?

【案情简介】

    小莹和大伟婚后一直租房住,小莹父母心疼女儿就出钱给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莹一个人名下。后来小两口想换套大房子,双方父母一合计就各出了一半的房钱,这回房子登记给了大伟,之后两人不合要离婚,这两套房子该怎么分呢?

【律师说法】

    小莹父母买的那套房是小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合买的那套则由小莹和大伟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来共同共有。

现在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很普遍,但子女一旦离婚,小夫妻往往为住房归属发生纠纷。如果子女短暂的婚姻让另一方分走父母大半生的积蓄,显然与父母的出资预期不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正是对上述情况进行规范: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这一方的子女名下,则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或者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则不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即便不动产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都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不动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二: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案情简介】

    小薇和大斌准备结婚,大斌说自己名下有一套房,已经付了首付,可以用来当婚房,婚后二人便住进该房并一起还贷。五年后二人闹离婚,房子成了两人争夺的焦点,小薇说平分,大斌说登记给谁就是谁的。那么究竟该如何分呢?

【律师说法】

    离婚时对这类房产的分割往往产生很大争议,到底是首付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解决了这个问题。

    本案中,小薇和大斌首先可以协商处理房产的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判决。原则上房屋产权归婚前贷款买房一方,即归大斌所有,尚未归还清楚的贷款也为大斌的个人债务,但大斌应补偿小薇婚后共同还贷额的一半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三: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能分割吗?

【案例简介】

    小熙和大忠结婚两年了,忠母有处住房要参加房改,小两口一合计就用二人存款把该住房买下了,产权登记在忠母名下。后二人要离婚,小熙要求平分房改房,大忠说房子产权是母亲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样的房子离婚时到底能不能分呢?

【律师说法】

    忠母名下的房改房不属于小熙、大忠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房改房和职工身份及工龄等因素密切相关,带有福利补助和政策优惠的性质,如果将父母名下的房改房认定为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损害父母的财产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这类房改房不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小熙、大忠的出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又不符合赠与情形,那么可以作为他们对父母享有的债权,在离婚时予以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案例四:丈夫私自卖房,妻子能追回吗?

【案情简介】

小璐的丈夫阿德痴迷赌博,某天小璐意外发现阿德将二人的一处共有房产给卖了,房款全部输光,小璐生气的要求阿德把房子要回来,但阿德说是按照实价卖的,并且已经过户。房子还能要得回来吗?

【律师说法】

阿德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虽然事先没有征得小璐同意,但由于买房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小璐要求返还房屋的主张将无法实现。但是阿德由此给小璐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离婚,小璐可以要求阿德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以及房屋的最终归属一直都存在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侧重保护善意买房人的,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买房人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一、买受人善意取得;二、已支付合理对价;三、产权变更登记已经办理完毕。

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同时注重对不知情的夫妻一方利益损失的弥补,规定因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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