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先生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凭着勤奋和努力,打拼多年后在上海安家落户,并组建了幸福的家庭。孝顺的王先生没有忘记农村的父母,将二老接到上海安享晚年。2010年,父母相继过世,王先生想去继承老家留下一套祖宅,却遭到村委会拒绝。王先生为此困惑,明明是亲生父母遗留下来的房产,为什么自己就不能继承呢?
【律师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说到底是宅基地能否作为财产转让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联,农民基于该资格,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即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可以说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一项身份的福利。同时,符合条件的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通常所说的“一户一宅原则”,这就意味着宅基地一般不能继承,否则就势必发生一户多宅的现象。
在实践中,宅基地的继承一般按以下途径处理:
一、如果继承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且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其可以在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并当然的继承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权。
二、如果继承人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如本案中,王先生已是上海城镇居民),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继承人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则可以将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以实现继承人对房屋的财产权利;如果继承人不愿出售房屋,那么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和扩建,待房屋将来处于不可居住的状况时,宅基地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回到本案,王先生已经拥有上海城镇户籍,不再属于父母生前居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在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房屋出售给合法的、符合条件的同村村民,以实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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