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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

杨维江律师:合同无效、撤消与解除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2-03-19
 

          近期楼市回暖,多有当事人就房屋买卖事宜咨询律师。其中一常见问题是:在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屋居间合同时,该选择怎样的角度切入?是主张合同无效?还是撤销?或者解除呢?这三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呢?有会发生怎样不同的法律效果呢?

          上海房地产律师资讯网的杨维江律师认为:合同无效、撤销和解除的关键区别在于我国法律对它们关注点的侧重不同,简要来讲,合同无效关注于合同是否触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条红线,合同撤销关注于合同缔结时候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解除则关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以下是对于合同无效、撤销和解除的详细辨析,可供房屋交易双方参考适用: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

      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二、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四、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一)因不可抗淡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主要区别在于: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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