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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房产

未经同住人同意,擅自购买公房产权无效

更新时间:2011-10-11
 

购买公房产权,应当由购房人与本户同住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与产权单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的内容是同住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产权。实务中相当多的案例是因购房人未取得其他同住人的同意,伪造其他同住人的私章或签名,而产权单位一般不会对这些签名进行审查,更不会要求同住人到场签订,产权单位对该协议书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协议书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所以尽管购房人冒用了其他同住人的签名,还是可以顺利取得公房产权。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房地产律师建议同住人及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后,房屋就可以恢复到原来的公房状态。

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案例,购房人未经同住人同意购得房屋后,又转手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新的产权。此时,同住人不能再诉请买卖合同无效,可以就其居住权丧失而诉请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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