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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上海市律协解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更新时间:2011-09-10
 

房子、票子、孩子……在这个婚姻越来越物质的年代,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简称《解释三》)生效不过短短一周,便引发了社会无数争议。

“谁付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靠结婚狠狠捞一票的时代要终止了”,“富二代嫁不得”……诸如此类的激烈言词在各大论坛和微博上打起了“口水战”。然而,在专业的律师看来,这些言论大部分都存在理解上的种种“偏差”。

日前,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了一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及研讨活动,结果本来容纳100人的场地爆棚,甚至不少律师还站着听完了全程。

涉财条款或对上海冲击不大

参与当天导读《解释三》的上海律协民事诉讼委员会副会长吴卫义律师认为,《解释三》的确出现了不少亮点,比如“亲子鉴定”的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参与还贷一方的房屋的增值部分”等问题,特别是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谈到《解释三》中不少条款涉及财产分割引发的争论,吴卫义认为,实际上可能对上海的冲击不是很大。据他介绍,2004年上海高院就曾针对《解释二》有内部的指导意见,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若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父母购房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这一意见实际已超前于目前的《解释三》的第7条。

尽管《解释三》对亲子鉴定等热点问题给出了解决办法,但在吴卫义等律师看来,仍留下不少值得商榷之处,需要在日后的实践运用中慢慢消化。

上海律师界持有这种观点的律师不在少数。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就告诉商报记者,《解释三》只不过是明确地给了一个规则,虽然不少内容是上海实践审判中早已实行,但问题是很多不动产的房子可能牵涉到异地分割财产,也许换了一个地方就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现在《解释三》的出台也是在全国范围内对类似的案件做出一个统一明确的法律条文参考。

“现在谈《解释三》会不会导致离婚率上升等等,都是一种空想。法律评估,还是要运行若干年后,才能观后效。”吴冬说。

而吴卫义在解读会上也直言,对于上海高院以往的内部指导意见中操作超前的内容,这部分日后如何进行实践,现在不只律师心里没底,很多法官也没了方向,“大家都在等上海高院的指导,调子还没定。”

房产证加名字视实情而定

《解释三》出台后的一周来,往上海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产证加名的人数大大增加。

“结婚不但要有房子,而且要加名字。”这是不少人看了《解释三》的一个观点,也给不少人的感情带来小麻烦。实际中,已经有因婚房出资、署名问题,一些新人的结婚计划就此搁浅。难道,加名就真的能解决夫妻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吗?

吴卫义举了个例子。小刚和小红两人登记结婚后买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小刚家出资95万元,小红家象征性的出资了5万元,但尽管如此,小红还是要求加上名字,小刚为表达自己的诚意,表示房子只登记小红一人的名字。

但是,按照《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房产证上只有小红的名字情况下,由于该房屋系双方父母出资,故该房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小刚占95%份额,小红占5%份额。但是如果小刚把自己的名字也写上去,这样就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提及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新司法解释。于是,法院往往采用过去的规定,将这套房屋变成了共同共有。而根据过去的规定,共有人即使不出资,也能占得10%至30%的份额,这样小红占得份额反而更多了。

“这样一来就出现很奇怪的现象,不写名字得到的份额反而更多,写了名字份额变小。所以,房产证到底加不加名字,还是要看实际情况来分析。”吴卫义说。

另外,若房屋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一方父母完全出资并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按照之前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如果产权登记的一方父母作了很小的一部分出资,比如1万元,则该系征房屋则变成了根据双方父母出资比例的按份共有。这就造成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都争相承认自己未在房屋中出过资,不出资的一方反而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保障。

吴卫义亦坦言,如今大部分情况下,房产证加名对于弱势一方来说还是更为有利,但他提醒还是不要盲目地在产证上加名字,要看具体实际情况而定,此外,法律永远是在不断完善,“如果盲目加名字,以后若又出台个新的司法解释,那还是得不偿失。”

他还认为,若出现既有双方父母出资,又有小夫妻出资,产权证登记的情形,那么按照《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可以理解为仅适用于双方父母完全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情况,适用面就非常的狭窄。

孩子不配合亲子鉴定一切免谈

现代人的思想更开放,婚外性行为比过去更直白。于是,“亲子鉴定热持续增加”、“婚外情不断蔓延成为婚姻最大‘杀手’”这些逼仄的社会现实,也折射出道德伦理危机——“孩子是自己的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提及亲子鉴定的认定方法。吴卫义告诉商报记者,新的条款显得更为尊重科学,平衡了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保障了一方对于子女的知情权。

但他还是指出这个条款还是有着“先天不足”。他举了一个真实案例。案件中,方先生与妻子结婚16年,女儿小丽也已经是15岁的少女。但是方先生却觉得,女儿长得很漂亮但压根与自己不像。

方先生请朋友帮忙。朋友家有个与小丽年龄相仿的女儿琳琳。琳琳与小丽在玩耍时,骗小丽拔下几根带毛囊的头发。之后,方先生将头发送去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应证了方先生的猜测,小丽不是他的女儿。可是,当方先生以此向法院起诉时,却遇上了个棘手的问题:女儿小丽不愿配合,最终案件还是以方先生败诉而告终。

由此,吴卫义认为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及了女方不配合的情形,而对于孩子不配合,却没有提及。而条款中的“必要证据”如何去证明,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存在问题,DNA报告、血型推定等证据在将来举证中是很困难的。

婚后财产“自然增值”很难认定

我们都知道,所谓孳息,例如钱存在银行里产生的利息,这属于个人所有;所谓自然增值,比如结婚前买的黄金当时是200元一克,婚后涨到500块钱一克了,这种也属于个人所有。

虽然《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吴卫义却认为,这条规定太过于简单和原则。“自然增值”指的是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而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值性质就变化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自然增值的界定却显得模糊。

“如果一方婚前和他人投资成立公司,买了块土地,婚后土地大量增值,公司财报中净资产增值很高,那么公司股权或股票的增值是否就可认定为自然增值呢?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这一点,将来估计会大大增加律师的业务量。”吴卫义开了个玩笑。

而吴冬律师此前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解释三》中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很难界定,在将来的实际诉讼中会引起很大争议。

诉讼时效或让夫妻债务成“白条”

如今,在经济上实行AA制的家庭很多,夫妻双方经济独立。可是,当配偶要求借款时,这笔钱还要不要得回呢?夫妻间的借款是否能“亲兄弟明算账”呢?

如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对AA制家庭中最容易出现的夫妻债务做出了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吴卫义认为,这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应肯定,但是其要求履行债务的条件过于苛刻,即必须在离婚时候提出,换言之若夫妻双方不提出离婚,则丧失了该笔债权的还款请求权。

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都是从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但是该类债务由于诉讼的限制,等到追索这笔债务时很有可能造成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这类情况法院如何认定,还需要时间检验。

签财产协议最好明确离婚形式

结婚前,男方已经买了房,婚后和女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离婚时房子归女方所有,那么女方就能拿到房产吗?

如今按照《解释三》的规定,女方就不一定能如愿了。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说,如果婚后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注明“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话,最后闹上法庭判决离婚,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吴卫义则在研讨中举例,4年前某高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当时有一部分财产还未分割,那么现在一方反悔,是否可以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呢?因此。若现在签财产分割协议,单单只写“离婚”为前提不够,最好注明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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