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金先生十分喜欢农村的环境,经人介绍于2008年年底与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镇的胡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胡先生将自己所有的院落出售给金先生,金先生一次性付清总价款60万元,胡先生7天内将房屋腾退给金先生,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协议签订后金先生支付了60万元,胡先生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金先生,金先生入住后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建和装修。一年后,胡先生起诉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金先生归还房屋。
【律师说法】
本案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实践中此类纠纷主要为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出售房屋后,因土地增值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的利益驱动,起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04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所以金先生和胡先生之间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房的问题,苏州房产律师提醒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农村私有房屋虽然具有价格低廉的特点,但对城镇居民来说,如买受该类房屋,可能因出卖人反悔而面临合同被诉无效的风险,因此,城镇居民在买受农村私房时务必三思;
第二,如果符合户口条件,苏州房产律师建议购房者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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