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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

更新时间:2011-03-06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允许境外的公司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内企业设立合资、合作或以独资形式设立房地产企业。

拟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程序:

首先,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从北京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或拟开发项目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境外的公司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的均可参与国内土地出让竞投标。)之后,投资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资企业的名称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对拟设立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开发商品住宅的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区、县商务局受理)呈报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及有关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3.中方合营者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行政主管部门除外);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报告;

5.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章程;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拟设立房地产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8.土地出让合同;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文件。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拟设立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房地产企业,及3000万美元以下开发建设办公大楼、宾馆项目的房地产企业,以区属企业为主要中方投资者的,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区、县的商务局在收到全部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北京市商务局审批,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以市属企业为主要中方投资者的,可由市属控股集团在收到全部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北京市商务局审批,北京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最后,投资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